从郭文思减刑案看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界定

来源: 中国方正图书网           时间:2020-09-18 09:43

9月13日晚,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了“郭文思减刑案”调查结果。经查,郭文思之父郭万普(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在郭文思服刑期间,以直接或通过他人请托监狱系统、检察院、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并给予款物的方式,谋求关照郭文思服刑生活,帮助郭文思快速减刑。那么,郭万普的行为究竟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还是职务犯罪呢?这就要看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与行贿罪的界定。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行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与行贿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主体不同。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的主体为党员,行贿罪的主体更加宽泛,还包括其他非中共党员身份的一般公民和单位。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贿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ISBN 978-7-5174-0697-6

本书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工作实际,对公职人员常见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界定进行了全面系统解读。本书以六项纪律为主线,每种违纪行为一节,详细阐释违纪行为构成,系统梳理该违纪行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并对易混淆、难界定的相关行为从构成要件角度进行区分,旨在为纪检监察干部准确处理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