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 泾渭           时间:2019-03-12 17:2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以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遵循,也是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围绕一年多来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做法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精准适用“四种形态”等,西安市纪委成立了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3480名党员领导干部、纪检监察干部和农村(社区)、企业党员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形式,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一、做法与成效 

  一年多来,西安市认真践行“四种形态”的理念要求,积极探索落实“四种形态”的有效途径,坚持“全面”和“从严”一起抓,努力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了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促进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理念和方式转变,也增强了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一)抓规范,搞好顶层设计。要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论要求、工作导向落到实处,需要有具体的操作指引,规范性的制度安排。一是出台实施办法。西安市纪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较早出台《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抓住适用情形和采用方式、转化条件、适用程序、监督问责等各个环节,对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全流程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强调了各级党组织在落实“四种形态”中的主体责任;对于适用条件、方式、程序等尚无明确依据的第一种形态,作了具体、明确的列举式规定,并制作文书样本,进行留痕管理;对于较难把握的形态之间转化,详细规定了转化条件和程序,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化、怎样转化等,增强了可操作性。二是建立配套制度。为了将《实施办法》落实落细,市纪委配套出台了《谈话函询办法》,对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程序等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出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统计报送办法,明确具体报送内容和指标等,压实各级责任,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落实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 

  (二)抓宣教,引领正确适用。要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入脑入心、自觉践行,必须强化对党员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宣传教育。一是抓住“关键少数”。市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在纪委全会、下基层调研、个别谈话等各个场合,多次强调各级党组织要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领导干部要带头“红脸出汗”,强化对党员的日常纪律教育和规矩约束,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二是层层思想发动。市纪委常委班子率先垂范,市纪委机关引领示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层层开展学习研讨90余场次,从理念思路、工作方法等方面,学深悟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本质要求。三是教育培训全覆盖。市纪委对区县纪委和派驻机构干部开展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知识培训800余人次;送教下基层600余人次,将新精神、新理念、新要求传递到基层末梢。通过这些措施,逐步使纪检监察干部理念思路回归到监督执纪问责本职,实现从“事后问责”向“事前监督与事后问责并重”转变、从“抓大放小”向“抓大案纠小错并重”转变、从“贪大求全”向“快查快结并重”转变。 

  (三)抓考核,激励用好用活。要使各级主动用、积极用、大胆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完善激励惩戒机制。一是以考促用。修订完善执纪审查工作考核办法,将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坚持每月考核、通报。二是以评促用。将运用“四种形态”情况作为监督执纪问责重要指标,实行双月讲评、季度点评,不仅通报成绩,更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三是以问促用。市纪委主要领导带队,上门约谈区县纪委书记、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对运用“四种形态”、执纪审查情况集体“会诊把脉”、现场“开药方”,明确整改措施、标准和时限。对工作不力、长期滞后的,约谈党委、纪委负责同志41人次。2017年,全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0320人,其中,第一种形态6383人,第二种形态3592人,第三种形态248人,第四种形态97人,分别占61.85%34.81%2.48%0.94%,基本符合“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要求。 

  (四)抓结合,促进落实落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孤立的,也不是空洞的,必须综合考量,切实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各方面。一是与落实“两个责任”相结合。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强化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人员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等6383人,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问题。二是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相结合。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对于媒体曝光的奥凯问题电缆事件等,责成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召开“六个一”专题民主生活会(突出一个主题,进行一次宣誓,学习一次党章党规,开展一次思想交锋,制定一套整改措施,接受一次群众评议),及时纠错整改,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三是与容错纠错相结合。坚持宽严相济、治病救人方针,对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正确运用相应形态,2017年实施容错纠错83人,共为1100名干部澄清是非,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四是与发挥执纪审查综合效果相结合。对违规违纪行为,既考虑其情节轻重,又综合考虑所造成的政治效果、社会影响等,给予恰当处理。比如,在查处奥凯问题电缆事件中,问责追责3个党组织、69名责任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55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7人,实现了政治、社会和纪法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神内涵和本质要求理解不准确、不全面、不深入。一是对适用主体认识片面化。认为“四种形态”前面加上“监督执纪”四个字,就是纪委的事,与党委无关。从3480份调查问卷显示,认为落实“四种形态”主责在纪委或对此不清楚的占40.21%。二是对适用对象认识片面化。认为“四种形态”仅针对关键少数,而管不住大多数。有18.34%的调查对象认为“四种形态”只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或对此不清楚。 

  (二)主体责任缺位。一些党组织不仅对自身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的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而且在执行落实上不积极、不主动。一是工作上推。有的基层党组织对推动“四种形态”落实的责任意识淡漠,担当精神不足;有的“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档”。有9.73%的调查对象认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实践“四种形态”态度不积极或一般。二是行动上软。有的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不愿意批评人、得罪人,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不敢、不愿“红脸出汗”;有的基层党组织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走过场,党内政治生活疲软。三是配合上慢。有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对在落实“四种形态”中的职责任务不清楚,在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与党组织、纪检机关信息沟通不畅通、不及时,协调配合不紧密。 

  (三)监督执纪尺度把握不准。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的认识、能力不足,仍然出现畸重畸轻等问题。一是抓大放小。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四种形态”是一种抽象的理论、理想的状态,与实际工作关系不大,仍沿用旧的模式开展工作,对轻微违纪问题、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抓得不紧,主要精力仍放在查办严重违纪案件上。二是避重就轻。有的片面强调第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几种形态的运用;有的认为运用“四种形态”,可以降调一等;有的片面追求快查快结,把较为严重的问题线索也作函询、谈话了之。三是转化不规范。有的执纪审查人员对由重转轻存在思想顾虑,或者为了追求案件数量和排名,不想运用从轻、减轻情节;有的片面夸大认错态度,把严重违纪作为轻微违纪行为来处理。10.54%的调查对象认为所在单位运用“四种形态”不规范或很不规范。 

  (四)综合效应发挥不够。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把“四种形态”之间,把“四种形态”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与“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要求割裂开来,“四种形态”的综合效应发挥不明显。一是仍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现象。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只盯住个案而对整体政治生态分析研判不够,执纪的综合效果发挥不够。有的只注重拔“烂树”,不注重治“病树”,或者忽视挖掘形成“病树”“烂树”的根源,忽视研究防治“病树”、“烂树”的措施,对于整片“森林”健康的维护缺乏足够重视和有力举措。二是教育震慑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式单一,根据问题轻重使用多种方式不够;有的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欠缺,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达不到严肃纪律、警示提醒的效果。35.51%的调查对象认为运用“四种形态”的难点在第一种形态;26.79%的人认为所在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经常使用一种方式。 

  三、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纪律教育,奠定思想之基。结合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利用各种方式强化纪律教育,让党员干部明白纪严于法,破“法”无不始于破“纪”,从而守住纪律底线。一是继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推动党规党纪教育进党的组织生活、进干部培训课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党章,特别是关于党的纪律新规定新要求,做到学思践悟、知行合一。突出政治纪律教育,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使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二是创新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强化以案说纪教育,深入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用好用活个人忏悔录等材料,对党员干部举一反三、对照检查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不断增强警示教育效果。三是弘扬党内优秀政治文化。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汲取营养,发掘遵纪典范、官德箴言精华等,不断以纪律、规矩、操守等文化的力量涵养党员、干部的先进性、纯洁性。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推动。一是加大运用“四种形态”在主体责任考核中的权重。进一步细化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党委工作部门运用“四种形态”的责任清单,并加大在主体责任考核中的分值比重,推动“四种形态”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体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制度、谈心谈话制度。认真执行党务公开条例,推动党内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强化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常委班子的监督,及早发现问题,通过谈话函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召开民主生活会、诫勉谈话等方式传导压力,让“第一种形态”成为政治生活常态。三是强化巡察意见整改落实。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和整改发现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问责的问责,使每个问题都得到及时合理处置。四是加大问责力度。对践行“四种形态”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坚决问责,努力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两个常态,最终形成全面从严治党常态。 

  (三)改进执纪方式,确保精准适用。一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根据党员违纪程度和本人改正错误的态度,灵活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手段。对违纪情节和错误轻微的党员干部,善用、多用组织处理手段,及时批评教育提醒;对一般违纪问题,态度好、改错意识强的,从轻或不予纪律处分,尽量给干部改过自新机会。二是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问题线索处置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发现欺骗组织、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从严从重处理,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选任的参考依据。三是坚持纪法分开、纪法衔接。对于同时涉及违纪和违法的案件,在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后,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做到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以便及时中止其党员权利,防止“带着党籍进监狱”。同时,积极研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纪法衔接问题,确保衔接紧密、顺畅。    

  (四)把握三个关系,提升综合效果。一是“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个案放在整体政治生态中综合考量,既看好“树木”、又关注整片“森林”,既了解监督对象的个体情况,又对所在地区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对于个性问题,综合考虑违纪事实、性质、认错态度、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本人一贯表现等,恰当适用相应形态;对于面上共性问题,严查重处,强化震慑。二是惩治与教育的关系。加强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推行“一案一教育”制度,给受处分党员干部改正错误机会,让其他干部受到教育警示,使监督管理制度得到完善,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查防一体、预防为本。三是从宽与从严的关系。一方面,对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符合从轻、减轻情形的,及时从高一种形态转化为低一种形态,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另一方面,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对符合从重、加重情形的,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政治问题与腐败问题交织的,从严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西安市纪委监察委政策法规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