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颁布以来我市贯彻执行情况简析及对策建议

来源: 泾渭           时间:2019-03-12 17:0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当前,贯彻执行《问责条例》也是贯彻十九大精神,继续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方面。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条例》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本课题组在市纪委的具体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广泛搜集《问责条例》颁布后全市立案的典型案例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此次主要选取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供的《问责条例》颁布后全市立案的9个问责典型案例(涉及被问责人员16名)和相关纪检监察室提供的5个问责典型案例(涉及被问责人员10名,被问责党组织1个)进行研判分析。经过对14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梳理,发现我市《问责条例》执行现状呈现如下特点: 

  一、聚焦政治责任,问责指向明确 

  《问责条例》颁布以前,在追责问责中,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多,对管党治党领域的问责少。《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政治责任,《问责条例》第六条所指向的问责情形,都是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从被追责的26名个人和1个党组织来看,因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等问题被问责的分别为1件、3件、11件、15件、5件,其中交叉问责的有8件。 

  二、突出问题导向,倒逼责任落实 

  打靶要打靶心,问责也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精准发力,倒查责任,从而发挥震慑效应,倒逼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某县级领导,因其在20121月至20169月担任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期间,分管范围内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而被严肃问责。市供销合作联社党组因该单位多年来一直存在滥发奖金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而被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对该县级领导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党组的追责无疑给各级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敲响了警钟。 

  三、抓住关键少数,层层传导压力 

  《问责条例》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就要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从前期查办的问责案例来看,已先后对12名局级干部、6 名处级干部追究责任,分别占比46%23%,其中一把手9位,占比34.6%。通过较真叫板,紧紧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发挥了压力层层传导的杠杆效应,把责任压实压紧,不断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四、注重权责对等,廓清权责关系 

  《问责条例》明确提出问责要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三个层次,厘清了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相应责任。从这14个案件涉及的26名被问责人的具体情况来看,因主体责任被追究的共9人,因监督责任被追究的共4人,因领导责任被追究的共13人,分别占比34.6%15.4%50%,体现了责任共担当,问责全覆盖的特点,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了“谁失责谁负责”原则,有力促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 

  五、强化监督之责,正人更要正己 

  《问责条例》将监督责任与主体责任、领导责任一并压实,剑指十分明确。对于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纪检干部,坚持一视同仁,问责不手软。从这14个案件涉及的26名被问责人的具体情况来看,就有4名纪检干部是因为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而被严肃追责。 

  六、惩戒阶梯分布,惩前毖后救人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条例》阐明的问责原则中的一项重要遵循。《条例》不论是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还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都呈现由轻到重的“惩戒阶梯”式分布。这就充分体现了问责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被追责的典型案例来看,较好地把问责与践行“四种形态”结合了起来,把握好了“惩”与“治”的辩证关系。 

  在梳理研判上述问责案例时,我们也发现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被动问责的多,较真碰硬主动问责的少;对巡视、审计中发现、媒体曝光的问题问责的多,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的失职失责问责少;整体联动不足,分散的问责力量尚待聚合;问责程序的规范化和尺度的精准化不足,等等。 

  下一步,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 

  1.持之以恒“常态问责”,绷紧“失责必问”之弦 

  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百弊丛生。监督要体现在日常,问责的武器要经常使用,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发现一起、问责一起,不留“暗门”,不开“天窗”,杜绝“破窗效应”,坚决避免“将制度束之高阁”,防止制度成为“稻草人”。 

  2.遵循制度“规范问责”,提升问责规范性 

  要规范程序性办法的标准化实施,《西安市贯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颁布,细化完善了程序性规定,为问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导性、实用性强的操作指南。执纪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要以此为指导,尽可能杜绝问责碎片化、随意化现象,对问责情况实行全程纪实、痕迹化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要注重从证据审核、定性量纪、程序手续等方面严格把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精细化管理我市问责案件台账,并定期分析研判。 

  3.对症下药“精准问责”,服务保障追赶超越 

  问责问准了,板子打的“有的放矢”,才能既起到震慑警示的功效,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心工作,落实“高度契合、同频共振”的要求。从具体实践来看,问谁的责、问什么责、问多重的责,情况往往比较复杂。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树立良好的干事创业导向;认真贯彻容错纠错机制,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活力;反复研判分析,用审慎的态度,根据失职、失责的情节轻重,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别对待,保证尺度精准。 

  4.强化问责之责,学深悟透树问责之威 

  王岐山书记反复强调:“纪委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就是要履其职尽其责,不断强化问责之责。一方面,要深学细研、学深悟透,逐字逐句地学,字斟句酌地悟,准确把握《问责条例》主要特点,清楚明白把握问责要义,提高从严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严以律己,守责尽责,作为问责主体的纪检干部要有问责的底气和自信,就必须首先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在公正用权、廉洁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以“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良好形象树问责追责之威。 

  5.充分运用问责结果,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铁面问责,必须抓住典型,既对事,也对人。对典型案例的坚决查处、严肃追责、公开曝光,能够起到放大震慑作用,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警示教育效果。要采取个案通报与专题通报相结合的方式,对典型案例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鲜活的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功能,使广大党员干部警醒起来,知敬畏明底线,履好职尽好责。 

  6.建立科学评估考核机制,定向传导压力 

  要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执纪监督、巡视监督、基层党建工作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中;要对“零问责”的区域或部门实行“点穴式”督导,倒逼各级党组织真问责、严问责,形成落实《问责条例》的强大推动力;要适时对《问责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督导抓落实,促进《条例》落地生根。 

  7.注重整体联动,聚合力量同向发力 

  《问责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明确态度。作为纪检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注意与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沟通协作,探索建立情况通报、问题会商、信息反馈、结果运用等工作机制,打好追责问责的协同战。 

  8.惩前毖后抓早抓小,不忘治病救人初心 

  惩是为了治,问责也是为了治。《问责条例》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异曲同工之妙,都体现了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的导向。在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中,规定了检查、通报、诫勉等针对情节较轻问题的问责方式,旨在及时问责,及时提醒,遏制问题的发酵升级,起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效果。这就要求各类问责主体要满怀担当之情,以教育挽救干部为宗旨,有苗头就提醒,有倾向就纠正,有反映就处置,抓早抓小抓预防,有效防止小问题演化成大问题,从而更好地助力追赶超越,为加快建设亚欧合作交流的国际化大都市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