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策”不是免罪金牌

来源: 泾渭           时间:2017-11-24 15:06

  “我们是经过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合法合规,组长都没反对,不存在任何问题……”这是某县村组干部因违规发放扶贫生产发展项目补助资金,接受组织调查时一再重申的。村组干部是扶贫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执行者,但个别组长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在人情面前没有原则,面对集体错误不敢纠正,缺乏担当,损害了贫困户利益,自己也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

  “集体决策”以集体研究为基础,旨在规范各级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但是在实践中,如果集体研究不坚持出于公心,不充分发扬民主,不愿直言、不敢担责,也会出现错误和偏差,有时也会成为一种形式,成为掩盖个人意志的手段。“集体决策”成为少数人玩忽职守的“遮羞布”、“挡箭牌”,甚至被当作“免罪金牌”的事形形色色,有的看似以整个班子名义议事,实为披着民主外衣的“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有的不愿担当、不想作为,以集体研究敲定结果,看似集体负责,实为无人负责;有的人心存侥幸,认为只要是“集体决策”就会法不责众,板子不会打在“集体”身上,更不会问责具体个人,借此谋取私利。这些变了味“集体决策”,最终还是耽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发展机遇,贻误的还是党和人民的事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此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日前,因班子长期不团结,某县国土局7人领导班子集体被免职后“回炉锻造”;因在“精准扶贫”中工作不力,某县扶贫办多名官员遭遇“集体免职”。党的十八以来,各地持续加大对集体履行职责不力的问责力度,因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被集体处理的越来越多,已成常态,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强烈信号。

  落实好“集体决策”制度,必须严格规范和执行集体研究程序,靠制度制约和有效管理堵住违规漏洞,运用留痕管理,通过对事项酝酿、讨论、决策等环节全程文字记录,保证过程可追溯、可还原;重视“少数人”的意见,在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同时,不忽略少数人意见,并进行认真分析讨论,达成统一,最终作出正确决定;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监督制度,增强决策事项的公开透明,为有效监管提供有力保障;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拿着“集体决策”作免罪金牌的要敢于摘帽子、打板子,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最关键最根本的是,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在其位谋其政,树立“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信念,努力增强群众获得感。(长安区纪委   胡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