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秘密必将付出代价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9-09-02 09:45

本案中,柳百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多次收受恶势力团伙成员王某赠送的烟酒,且利用担任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群众反映王某的举报材料内容向王某泄露,意在使王某做好被调查的应对措施,这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第一项“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的违纪行为。

党员干部和群众检举举报,这是党章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必须坚决维护。无论信访举报部门还是其他线索处置部门,都要严守举报人信息,这既是纪法要求,也是职业操守。柳百刚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破坏了基层政治生态,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严肃处理。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党员干部的问题最有发言权。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才能消除管理监督上的盲点和空白,破解监督难题。然而,目前部分群众在对问题进行举报时心存顾虑,认为问题涉及的都是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担心这些人就算被举报,也不会受到严惩,更有不少群众担心举报信息被泄露遭到报复。在实际情况中,个别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将掌握的举报材料泄露给有关人员,让违纪违法分子提前做好应对措施,给案件查办带来阻力,造成很大损失。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紧盯重点领域不放,把打击“保护伞”作为主攻方向,对“关系网”一打到底,坚决清除包庇、通风报信、纵容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审查纪律,明确强调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一些执纪执法人员被一些违纪违法者视为寻求庇护的“挡箭牌、护身符、保护伞”,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主动与执纪执法人员套近乎、拉关系、交“朋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执纪执法人员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不强、思想滑坡,就很容易被“糖衣炮弹”侵蚀、被“甜言蜜语”冲昏头脑,最终走向人民的对立面,一失足成千古恨。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甚至将监督执纪执法权变为谋取私利、送人情、维系个人社会关系的工具的问题,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严禁以案谋私,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弘扬社会正气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同时,一旦出现泄密事件,必须一查到底、重拳出击,以此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让泄密者无藏身之地,以正风反腐、惩恶扬善的扎实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王保静 作者系陕西省蓝田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